协会章程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Wenzhou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缩写为WACPB。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温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温州地区研究工程招标投标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专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合作与交流。协助政府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温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研究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三)加强招投标行业自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招投标行业技术规范标准、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工程招投标信息与招投标技术咨询服务,以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的业务宣传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业务。如:创办招投标刊物,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六)举办与工程招标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及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等相关的培训班、研讨班和学术讲座,提高招标投标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组织编制、发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教材、书刊以及软件开发业务等;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社会评价工作,并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业务建设的建议;
(九)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开展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活动;
(十)组织评比优秀投标企业、优秀代理机构、行业先进工作者,并向社会推荐。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构建会员沟通互动平台;组织会员外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与业务水平;组织会员外出考察,促进异地技术交流、业务拓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并按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本团体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终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终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终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秘书长批准,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团体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团体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团体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